Wednesday, August 31, 2011

同性戀沒有特殊地位

在大馬,同性戀婚禮是不被應許的。這是國家法律,沒甚麼好辯論。男男或女女的婚禮是不合法也不受承認。犯規者將會面對罰款及鞭刑。這個獨特的現象不只發生在大馬而已,幾乎世界上所有國家皆如此。

同性戀婚禮違反文化、道德以及宗教倫理。在回教裡,婚禮的定義是男人與女人合法的結合然後生活在一起、互相愛護、傳宗接代、組織家庭以及社會。在合法婚姻中夫妻二人須分別扮演角色以

及負起責任。

基督教也不允許信徒做出這樣的行為,除非是自由主義教派。前天主教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和現任教宗本篤十六世也一樣反對同性戀婚禮。

因此,一名來自本地的基督教牧師與他男友即將在吉隆坡舉行婚禮的意圖不被同一個宗教以及其塔信徒接受。代表全國2千個教會的全國福音派基督徒聯盟譴 責該位牧師的行為。佛教與興都教也反對這段同性戀婚姻,原因是這個行為違背了宗教教義。政府與馬來西亞回教律師協會也同樣反對這個做法,而大馬宗教局也一 樣認為自由主義不符合回教教義。

大馬曾經有人舉行同性戀婚禮,就是名為鍾潔希的變性人與一名會計師於2003年在砂拉越所舉行的,那是唯一的一次。

他們婚禮主持人是3位來自3個獨立教會的牧師,然而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認的。

在其他國家,如此婚禮是被視為“公民聯盟”或“承諾儀式”。雙方沒有正式法律約束。他們對財產、遺產或是同類型的問題上無需付出責任。

同性戀婚禮在羅馬帝國早期歷史的確有被記載。但是在公元342之後,士坦提烏斯二世和士坦提已執行法律禁止同性戀婚禮,犯規者必須面對死刑。中國,非洲以及希臘也是如此。根據回教法律,同性戀者將面對鞭笞100下以及被流放一年。而同性戀結婚者將被丟石致死。

明知道這是違反宗教教義和國家法律的行為,然而是甚麼原因導致那位本地牧師有這樣的意圖?

在人權和自由選擇的基礎上,同性戀者如今要求伸張正義,並希望他們的生活方式可以被社會接受。對我來說,他們要求的不只是人權。他們其實是要的是特殊地位,即是要求社會接受他們歪曲的生活方式,就算是違反宗教、人的本質以及國家法律甚至威脅他人的生命。

這已經非常過份了。憲法和國家法律賦予所有公民平等的權利。同性戀不能指望或要求特殊的權利或地位。85個國家將會對那些不尋常戀愛者採取行動,包括大馬。在這個數據當中,8個國家將判這些犯罪者死刑。

在新加坡、巴基斯坦、烏干達、印度、坦桑尼亞、塞拉利昂以及其他4個國家,同性戀者將被判終身監禁。要是那位牧師堅持他的意圖舉行同性戀婚禮,那麼 他可以這麼做然後繼續住在被允許的10個國家,即是阿根廷、比利時、加拿大、冰島、荷蘭、挪威、葡萄牙、南非、西班牙和瑞典。只要不是在馬來西亞。(星洲 日報/言路‧作者:瑪茜達‧首相署副部長)

来源: http://opinions.sinchew-i.com/node/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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