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anuary 18, 2010

高庭基於4理由准《先锋报》用“阿拉”字眼



* “阿拉”字眼判决风波
* 大马
2010-01-17 18:24


(吉隆坡)高庭法官拿督刘美兰是基於4项理由,裁决天主教会週刊《先锋报》可以使用“阿拉”字眼,理由包括內政部长和政府禁止《先锋报》使用“阿拉”字眼的行动是非法、违反宪法、不合理,以及不能证明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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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在共有57页的书面判词中,点出了联邦宪法和不同州属的法律之间的衝突,以及部份回教组织声称此案不能交由民事法庭审理的立场。

根据《马来西亚局內人》获得的书面判词,她列举了她於去年12月31日作出的口头判决的理由和法律引据。

刘美兰指第一和第二答辩人,即內政部长和政府在印刷与出版法令第12条文下,有权批准或撤销准证给申请人,即大马天主教吉隆坡总教区主教丹斯里莫菲帕金,以出版《先锋报》,但她强调,答辩人禁止《先锋报》使用“阿拉”字眼的决定是不合法和不符合宪法。

以下是主要爭议的摘录要点:

●內政部长发出的禁令是非法的理由:

法官认为,內政部长行使权利,决定对《先锋报》出版准证实施加附带条件,並没有考虑到涉及的问题,包括包括“阿拉”是马来文的“上帝”,而《圣经》马来文译本的“上帝”被译为“阿拉”。

她说,15世纪时,在使用阿拉伯语的国家,基督教徒与回教徒也使用“阿拉”称呼上苍;大马和印尼的天主教堂,甚至在以基督徒为主的地区,认为“阿拉”是马来文的“上帝”。

因此,她认为內政部长犯了法律上的错误,所以法庭有权作出干预,並认为答辩人於2009年1月7日作出的决定应该撤销。

●內政部长发出的禁令不符合宪法的理由:

法官认为,毫无疑问,基督教是一种宗教,问题是,使用“阿拉”字眼是否是基督教的惯例。

她说,歷史证据说法了,基督教使用“阿拉”字眼是无可爭辩的,证据明显显示,使用“阿拉”字眼成为了大马天主教会中的马来语使用者,在崇拜和教学时的惯例,也成为他们实践和传播信仰时不可或缺的做法。

她指出,下一个考虑的问题是,要在何种情况下“禁止”使用“阿拉”字眼,而內政部长指使用“阿拉”字眼將会危害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是受到质疑的论据。

她表示考虑到所有因素后,她认为对《先锋报》出版准证施加附带条件,已令內政部长抵触联邦宪法第3(1)、11(1)和11(3)条文,因此是违宪的。

●內政部长发出的禁令不合理的理由:

法官认为,如果有人违反法律,有关当局將会採取適当的行动,而內政部在发出准证时,已限制了《先锋报》的流通;同时,《先锋报》已在封面註明仅供教堂与基督教徒阅读。

●无法证明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內政部长声称《先锋报》使用“阿拉”字眼,將引起混淆,並威胁与危害公共秩序,但是他却无法提供支持性的法律证据证明这一点。

来源:http://www.sinchew-i.com/node/135592?ti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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