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une 9, 2013

获 220 万票赢得 112 选区,国阵靠20%选民执政

2013-06-08 17:31



  • 律师公会宪法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联办的主题为“选区划分―知道在哪里划线”的选举后系列讲座会,吸引许多公眾出席。(图:星洲日报)
(吉隆坡8日讯)律师公会人权委员会主任邱进福指出,在全国130个选民人数最少或最小的选区,国阵贏得112个,从而以简单多数议席执政。
他说,惟在国阵贏得的这112个选区,投选国阵的选民有220万8千516人,只佔全国合格选票总数约19.97%。
“20%合格选民就能够投选出执政的政府。”
他在律师公会主办的主题为“选区划分―知道在哪里划线”的选举后系列讲座会上说:“有鉴於此,划分选区的方式导致选区的大小出现巨大差距,引发了代表性的问题,目前,执政的政府是由20%合格选民投选出。”
加埔应划分多8个选区
他指出,全国有222个国席,最小是布城,只有1万5千791名选民,最大的是加埔,选民高达14万4千159人,两个议席的差距高达9倍或912.92%,换言之,布城的一票等於加埔的9票。
“若要公平,应该在加埔划分多8个选区;其实,全国皆出现选区人数差距巨大的问题。”
他说,国阵横扫30个选民人民少於3万人的选区,而在59个选民人数介於3万至5万的议席,国阵贏得55个,在58个选民人数介於5万至7万人的议席,国阵也贏得33个。
他说,国阵贏得的31个议席,多数票少於3千张,31个议席的多数票总数是4万3千零79张,但单单郭素沁在士布爹国席贏得的多数票就达5万1千552张,而潘俭伟在八打灵北区国席的多数票也有4万4千672张。
他指出,在全国20个多数票最高的选区,国阵主席拿督斯里纳吉是唯一的国阵候选人。
他说,选区之间的选民人数差距可以追溯到1973年,当时进行了有条件的修订。
他说,1973年之前,宪法规定选区內选民人数差距的上限为33%,而独立初期的差距不得超过15%,但1969年,33%的限制並没有被遵守,柔佛的蓬沙(Bungsar)国席比东南镇大6倍。
“我们从33%的差距限制到15%,再回到33%,到最后撤销限制,我们是否因这种变化而有更好的代表性和更民主?2013年,在如此大的差距下,我们如何能对选举成绩心服口服?”
行动大马:东马可扩大至15%
“重划选区人数差距最多10%”
长期观察大马选举制度的非政府组织行动大马(TindakMalaysia)建议,选举委员会未来在重新划分选区时,西马选区的选民人数差距,应为正负10%之间,而东马两州应地理位置关係,选民人数差距则可扩大至正负15%。
换言之,一个西马国会选区的平均选民人数若为10万人,则最大选区的选民人数差距不应超过1万1千人,而最少的选区,选民人数也不应少过9万人。
不过,由於政府在1973年修宪刪除选区选民人数差距限制后,一般预料选委会不会採纳类似建议。
重划选区呈选委会参考
该组织创办人黄炳耀今日在“选区划分――知道在哪里划线”选后系列讲座会上表示,该组织正在进行一项为期6个月的BERES计划,准备援引上述概念,重新划分全国222个国会及576个州选区,然后提呈给选委会参考。
“公平的选区划分最重要就是落实一人一票的精神,不过我们也承认沙巴及砂州是特殊的,东马两州佔25%席位可继续保留,各选区之间的选民差距可比西马高。”
目前全国222个国席中,其中166席来自西马、沙巴25席及砂州31席。全国人口最密集的雪州,有22个国会,平均每个国会选区人数都超过9万人。
黄炳耀认为,即使有选民认为本身不要太涉入政治,也不应採取袖手旁观的態度,不过他对本届大选许多民眾积极投入,包括自愿成为监票员感到欣慰。
他也说,虽然宪法规定选委会划分选区后,3造包括州政府、地方政府及同一选区內至少100名民眾可联名,在一个月的期限內提出反对。
不过,他认为30天的期限太短,而在最多2次的公眾听证会后,选委会仍可以將已划分的选区结构图提呈给首相。
跨党特委会监管选委会
律师公会质疑符宪法
律师公会主席梁肇富指出,根据联邦宪法,选举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它不需要向任何人匯报或归任何机构管辖,因此,把选委会交给一个跨党派的国会特別委员会监管,將令人质疑这做法是否符合宪法。
他说,选委会的权力直接来自联邦宪法,因此,成立有关特委会引发的问题,还包括它应该以甚么样的形式存在。
他今日在律师公会主办的主题为“选区划分―知道在哪里划线”的选举后系列讲座会上说:“有关特委会的结构应该如何?委员只是国会议员吗?委员应该以国阵或民联议员为多数?或朝野议员各一半?非国会议员是否能成为委员?如果不能,非国会议员如何能扮演角色?”
有关讲座是由律师公会宪法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联合主办。
办讲座激发对选举討论
梁肇富说,律师公会举办选后系列讲座,目的是激发公眾对一些选举问题的討论,希望藉此开启改革选举程序、选民册和相关机构的可能性。
“有关问题包括是否有必要改革选委会?
选委会是否保持独立?选委会是否有充份履行其职责?是否有必要重组选委会?”
他指出,联邦宪法第113和114条文阐明,选委会的职责是举办国会和州议会选举、为每一届全国大选准备和检討选民册;若有必要,选委会应提出相关建议。
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之前宣佈把原本隶属首相署管辖的选举委员会,交给一个由朝野各党国会议员组成的特別委员会监管,以提高选委会的威信和公信力。
他希望通过这项举措,选委会的独立性不再受到质疑,而且也能加强人民对选委会的信心。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