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uly 11, 2010

净选盟向选委会提15诉求,促全面改革我国选举制度

作者:本刊记者 Jul 09, 2010 06:12:31 pm

【本刊记者撰述】干净与公平选 举联盟(Bersih,简称净选盟)今日向马来西亚选举委员会(SPR)提呈备忘录,并列出15项全面改革选举制度建议,特别是自动登记满18岁的国民为 选民、开放允许符合条件的选民通过邮寄选票投票及根据社区民众利益划分选区。

此外,净选盟也要求选委会关注当务之急务必解决两大课题,分别 是立即调查所有在选举发生的违反选举法令案件,特别是最新的两场补选,即雪州乌鲁雪兰莪及砂州诗巫国会议席补选,以及撤销限制选民登记的措施,如限制选民 登记注册官的选民注册表格。

净 选盟主席安碧嘉(Ambiga Sreenevasan)、净选盟委员兼独立媒体撰稿人联盟主席黄进发、雪兰莪自强协会(EMPOWER)主席玛利亚陈(Maria Chin Abdullah)、隆雪华堂民权委员会主席廖国华、林连玉基金会代表黄业华等人今天到布城选委会大楼提呈这份备忘录。 备忘录内容如下:

呼吁选委会短期内立即关注两大的议题:

(一)立即调查所有在选举发生的《1954年违反选举犯罪法 令》(Election Offences Act 1954)案件,特别是最新的两场补选,即雪州乌鲁雪兰莪及砂州诗巫国会议席补选。同时,维护选委会的独立性,提控所有违反《1954年违反选举犯罪法 令》的人士提控上法庭。

(二)关注如限制选民登记注册官的选民注册表格数量的物理投诉,并撤销限制选民登记无理的措施,因为这是违反民主的 行为。特别是目前还有高达400万适龄选民仍未登记。否则,民众对于选委会的公信力将会全面丧失。

净选盟呼吁选委会落实15项选举改革建 议

(A)选举权和投票

(一)自动选民登记:我们主张,所有合格选民都自动登记为合格选 民,他们的身份资料和地 址可通过选举名册和国家登记局的资料库同步更新。这将可去除许多现有有关选举名册的缺陷与投诉,包括幽灵选民、不完整地址、多次更改登记地址。我们极度关 切,选举委员会竟然拒绝自动选民登记的建议,尽管这个建议将可解决 登记过程的所有投诉。

(二)降低投票年龄:我们主张,所有满18岁或以 上的马来西亚公民皆有投票权,并有权成为国或州选举的候选人。他们已经有参与公共生活的 成熟度,而且他们也受到政府教育就业政策的极大影响。世 界上约有90%国家,其中包括邻国印尼、菲律宾、泰国和柬埔寨,已通过18岁或以下为投票年龄。本国没有理由被抛在后头。

(三)所有人皆有 权参与“缺 席投票”:我们主张,取消现有的邮寄选票选民册,让所有选民(无论是在国内或国外、平民或军警人员),只要能够在提名日以前提出合理理由申请,就可参与 “缺席选票”。只要配合自动登记选民和较 长竞选期改革,这项措施是完全可行的。这也能让没有执勤的军警选民无需受邮寄选票限制,而能够与选民般参与投票,这可消除选民对于邮寄投票可能违反保密和 个人意愿的担忧。

(四)不褪色油墨(indelible ink):我们主张,在所有选举中使用不褪色油墨,以防止重复投票。事实上,内阁早在2007年决定落实这项措施,政府后来借口有人将进行破坏而撤销,但 所谓破坏已证实是毫无根据的破坏性谣言。选委会如果一意孤行反对不褪色油墨,将可能被公众视为它默许重复投票。

(B)选区 重划

(五) 把选区划分不公(gerrymandering)问题降至最低-我们主张,根据各社区的利益及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划分选区,避免出现国会选区或州选区跨越地 方政府管辖范围问题。同样的,地方社区不应被划入不同选区。选委会应该遵守《联邦宪法》第13附表的规定,尊重“地方联系”。

(六) 把选区划分不均(malapportionment of constituencies)问题降至最低:我们主张,选举委员会必须遵从《联邦宪法》第13附表的规定,即“每个州属的选区选民人数应该近乎相等,除 非是在分割后会造成乡下选区面对接触选民上更大不便及乡其他问题,这些选区才应该在幅员的考虑上得到宽待。”无论如何,选委会不视此规定为其操纵选区人口 多寡的令箭。举例说,雪兰莪州的56 个州选区当中就有17个州选区(占总数的30%),竟然比州内最小的沙白安南(Sabak Bernam)国会选区拥有更多选民。这说明了选委会在上次的选区重划工作中粗暴地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因此,我们要求选委会日后划分选区时,应该确保同一 个州属内的州选区选民人数,不得超过最小国会选区的选民人 数的一半。

(C)竞选与媒体

(七) 有意义的竞选期:我们主张,选委会必须规定竞选期不得少过21天。较长的竞选期能够确保选民拥有充足的时间获取资讯及审慎选择,同时也能逼使政党为了能持 久作战而把分薄资源,因而减低选举对决的紧张气氛。这21天竞选期是合理的诉求,因为1955年英国殖民政府在马来亚举行的首届全国大选,竞选期竟长达 42天,是它的双倍。选委会应建议修改《选举法令》,以制定至少21天的竞选 期。

(八)自由和公平的媒体平台:我们主张,来届大选,选委 会应要求国营广播电台及电视台(RTM)公平地拨出时段让举凡竞选超过三席 的政党进行宣传,并效仿英国今年五月选举时的做法,电视直播首相辩论。选举委员会可以建议修改选举法令,规定国立媒体自由与平等给予报道所有政党的消息, 而私营媒体也必须给予所有政党公平待遇。

(D)选举经费

(九)政党资金管制: 我们主 张,选委会必须建议修改《1954年选举犯罪法令》,确保选举花费不只是计算候选人开销,也必须根据比率(Pro-rata Basis)把政党支付的费用,如广告费等纳入候选人开销之中。

(十)官方补助政党经费:我们主张,选委会应该呼吁联邦和州政府以上届大选 的各政党的得票率为主要准绳,给予所有政党财务支援。

(E)多党民主

(十一)辞职重选的权利:我们主张,选委会应建议联 邦和州政府删除各自宪法中阻止人民代议士在辞职后一定限期内不得重新参选的条款,。目前大部分的人民代议士是代表政党而获得选票。若跳槽到其他政党,他们 就有义务 辞职重新寻求委托。废除这些障碍就能让民意代表在跳槽后失去不辞职的循词。

(十二)行政中立:我们主张,选委会应建议修改《选举 犯罪法令》,以便国会或州议会解散后或是 某个议席被证实悬空后,无论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地方政府都不允许在全国、该州或该选区作出包括发展拨款之类重大与非紧急决策。

(十三)恢复 地方议会选举:我们主张, 选委会应该与任何有意愿在《联邦宪法》第113(4)条款精神下落实恢复地方政府选区的州政府合作。选委会绝对不可违宪行事。

(F) 选举管理

(十四)选举诉讼上的完全司法审核(Judicial Scrutiny):我们主张,选委会应该建议修改《1954年选举犯罪法令》,以便选举诉讼(Election Petition)可以在所有选举舞弊的基础上入禀。2003年时,该法令被修订,以致选民册舞弊问题不得带上法庭挑战。

(十五)监督选举 的权利:我们主张,选委会必须 在下届的全国大选前针对成为监督选举观察员的申请制定一个透明及包容性指南,作为本地及国际选举观察员申请鉴定的标准。选委会同时也应该要求修订《选举法 令》,立法规定这项权利。

来源: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n/14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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