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une 24, 2014

天主教先锋报“阿拉”字眼 - 東馬大法官:符合司法條件,理應發出上訴准令

2014-06-24 09:50

(布城23日訊)東馬大法官丹斯里里察馬拉尊說,申請人已經達到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96條文要求,理應發出上訴準令,而天主教會所提出的論據應獲得進一步討論的機會,包括這些法律對公共重要性的程度,以及需要在聯邦法院解決的必要性。
  • 聚集在司法宮外的土權成員在獲悉聯邦法院的判決後歡呼。(圖:星洲日報)
他在書面判詞中同意天主教會所提出的28道問題中,一些出現重疊,但這類技術性問題可在全面審訊時獲得解決。
他說,雖然上訴庭推翻高庭裁決,但3名法官之間也出現不同意見,特別是申請人在憲法保障下的權益,這點值得進一步釐清。
他指出,雖然部長援引出版法令所賦予他的權限下達“阿拉”字眼禁令,但同時間馬來文文版和錫克文版聖經仍使用有關字眼。
至於部長指可能危及國家安全,他認為公共秩序和國家安全不能同等,部長的說詞不能天馬行空而要有具體的根據。
“此案僅涉及馬來文版的《先鋒報》,但上訴庭的裁決似乎涵蓋所有人,包括禁止所有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
他表示,如此一來,更多宗教團體將受到影響,其權益也沒獲得保障,如仍使用這個字眼的錫克教徒,而相關宗教團體並沒有參與此案。
陳國華:申請符門檻要求
《先鋒報》應獲批准令
聯邦法院法官丹斯里陳國華表示,此案非常清楚和直接,即不管在高庭或上訴庭階段,所爭論的重點皆為內政部長是否有權禁止《先鋒報》使用“阿拉”字眼,而天主教會的申請,已符合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96條文所闡明的上訴門檻要求,因此他認為應批准上訴准令。
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96(a)及(b)條文一般為上訴准令申請所須參考的條文,它規定申請者所提出的法律問題,須是重要的課題及聯邦法院裁決涉及公眾利益,而有關裁決會影響聯邦憲法條款。
陳國華在書面判詞中指出,高庭及上訴庭針對此案雖有不同裁決,但聯邦法院應回答和憲法有關的問題,而在准令階段,不應急忙爭論案情和法律問題,相反日後還有空間可討論,因此現階段可批准上訴准令。
再潤:讓課題獲一步討論
聯邦法院法官拿督再潤強調不同宗教信仰者應克制、堅定各自的宗教信仰教條,以及保持冷靜與和平地與其他人和諧地生活在大家所愛的國家裡。
她在書面判詞中認為,現階段應批准上訴準令給天主教會,以便該課題獲得進一步討論,及以友好的方式解決。
再潤是3名持不同意見的法官中,唯一一位穆斯林及女法官。
她說,此案是一個很好的機會仔細研究法庭是否無司法權檢討內政部長所發出的禁令,即援引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賦予的部長權限,禁止教會使用“阿拉”字眼。
她強調,那些涉及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的案件,即使行政單位或部長已作出決定,仍可獲得公開討論及檢視,而此案更是牽涉到需要公開討論的憲法議題。
如果駁回上訴准令申請,那些重要的法律課題仍將模糊不清或沒獲得糾正機會。
吁勿再挑“阿拉”字眼課題
土權盼爭議平息
土著權威組織主席拿督依布拉欣阿里說,隨著聯邦法院拒絕發出上訴准令給《先鋒報》後,他希望有關“阿拉”字眼的爭議能畫上休止符。
他說,希望在聯邦法院作出裁決後,沒有人再挑起“阿拉”字眼的課題。
“我們的立場很堅決,他們可以以其他語文編寫聖經及傳教,但卻不可以編寫馬來文版聖經傳教,更加不可以在伊斯蘭的框架外使用阿拉這個神聖的字眼。”
他強調,他們並不是要反天主教,只是維護“阿拉”
字眼是一名穆斯林的信念,任何穆斯林都應該挺身而出捍衛“阿拉”這一字眼,確保只有穆斯林能夠使用這個字眼。
他希望隨著這項爭議平息後,天主教與伊斯蘭能夠重新像過去一般互相尊重及和平相處。
土權約200名成員在清晨5時30分左右就陸續到聯邦法院外等候判決,在上午10時左右,他們得知聯邦法院的裁決後高聲歡呼,一些婦女甚至喜極而泣。他們在10時30分左右陸續散去。
抨林冠英支持“阿拉”字眼
另外,依布拉欣也批評檳城首長林冠英在去年聖誕節期間呼吁中央政府允許在馬來文版聖經使用“阿拉”字眼去稱呼上帝的聲明,並挑戰民聯州政府如若要支持馬來文版本聖經,請關閉他們所在州屬的多源流學校。
“如果他們真的這麼重視國語,我挑戰他們關閉所有母語學校,並讓所有學生到國民學校上課。”
另一方面,依布拉欣也揶揄伊斯蘭黨雖然在“阿拉”字眼課題上與土權抱持同一立場,但卻因擔心流失選票而沒有派任何代表到司法宮,並自誇土權比起伊斯蘭黨更加虔誠。
【本篇內容已在2014-06-24更新。】
来源:http://news.sinchew.com.my/topic/node/441050?tid=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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