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槟城回教法庭作了一个明智的判决,让皈依了回教的华裔妇女陈燕芳脱离回教。但法庭没权更改她的身份证“回教”字眼,她必须亲自去申请删除它。
以下是《星洲日报》网站文章 http://opinions.sinchew-i.com/node/5575
陳淑芳‧非馬來人允脫教是突破
2008-05-09 19:14
檳城回教高庭允許華裔婦女脫離回教,她嫁給伊朗籍丈夫而皈依回教,後來丈夫不知所終。這是檳城回教法庭的突破,希望其他州屬回教法庭也能仿傚。目前關於脫離回教的事,還沒有明朗化,希望政府能夠在非馬來人皈依回教和脫教的問題持更開明態度。
回教教律協調理事會之前做出的“皈依回教無須知會家人”的決定,實在令非回教徒遺憾。首相署部長阿末查希過後澄清,非回教徒是在皈依回教後才知會家人,不是皈依之前。兩者看來還需要協調,因為傳達的信息很模糊。
改信回教之前知會家人,不等於表示家人能夠攔阻,因為一個人若已決定改教,應該是任誰也不能攔阻的。不過,先和家人商量,對家人是一種尊重。
知會的方式,口講無憑,首相表示將規定皈依回教之前必須出示家人已受通知的函件。不過有人反建議,必須由回教事務局通知家人。
過去經常發生改教者逝世後,其非回教徒家人和回教局“搶屍”的事件,顯示家人對死者是回教徒一事始終不知情。因此,一個人若要改信回教,應先與家人作個交代,如果一個人改信宗教,既然對信仰宗教有信心,為何會沒信心告訴家人呢?
基於回教的特殊條例,一旦配偶皈依該教,非回教徒不能分享對方的產業,並且孩子必須跟著皈依回教,由回教徒一方撫養。因此,改教之前有商量,便可讓配偶考慮是否離婚,以便預先分得當得的財產,並且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搶屍”個案之中,有許多是死者已經不再信奉回教多年,死者在平日生活中並沒有奉行回教習俗,譬如照樣吃豬肉和拿香拜拜等。有些是身分證出現技術問題被誤植為回教徒。
我們希望政府一勞永逸解決改教衍生的糾紛,例如讓在民事法結婚的夫婦,若一方皈依回教,財產、孩子的撫養權和信仰等,由民事法庭判決。孩子的撫養權必須由兩夫婦決定。
此外,雖然在回教徒家庭出世的孩子自動成為信徒,但憲法第11條文保障人人的宗教信仰自由,那些改信回教的信徒,若他們要恢復原來的宗教信仰時,應允許他們有公平的管道脫教。
星洲日報/言路‧作者:陳淑芳‧200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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